淮北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淮北市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凯发k8国际提现
各县(区)教育局、经信局、财政局(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北银保监分局,市直中职学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职成〔2022〕30号)要求,切实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淮北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实施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
各县(区)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要深刻认识数字经济驱动下职业场景变化、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持续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度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习实训教学资源。要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等方面的关系。
二、对标准则,做好宣传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和保障措施等全链条、全过程的基本要求,针对实习关键节点明确了行为准则,提出个1“严禁”、27个“不得”,为实习管理划出了底线和红线,对实习各方提出了刚性约束。各县(区)教育局、职业学校要通过专家解读、专题教育、挂图海报、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准确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三、加强联动,强化监管
各县(区)教育局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共同制定《规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和分工,落实实习管理主体责任。各县(区)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
各县(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要统筹落实好《实施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准确把握时间节点和实施步骤,统筹指导职业学校认真组织开展宣传动员、自查整改、考察评估、经验总结等各项工作,全面推动《规定》实施,切实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等合法权益。各县(区)教育局、市直中职学校要将落实《规定》具体工作方案、实习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整改方案(扫描版及电子版),于7月3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其他有关重要工作情况及时报告。
联 系 人:郝陈
凯发k8国际提现的联系方式:3898002
电子邮箱:ahhbzjk@163.com
附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淮北市教育局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淮北监管分局
2022年7月1日
淮北市《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实施工作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全国和省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全面实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规范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等各方在实习管理中的行为,明确部门协同职责,提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治理水平,服务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1.总体目标
实习管理坚持“统筹协同、压实责任、强化监管、合力育人”的总体思路,依托安徽省实习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落实实习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服务与措施保障,化解实习管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监管与问责制度,恪守三方协议,规范管理行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实习安全,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2.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对标《规定》查摆、梳理、分析实习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做好政策解读,积极稳妥处置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在实习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工作台账和任务清单,限时对账销号。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统筹指导、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合力保障《规定》规范实施。
加强监管问责。对违反《规定》尤其是“1个严禁、27个不得”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发挥多部门联动协调作用,强化监管职能和责任落实,严肃追责问责,依法依规处理,切实规范各方在实习管理中的行为。
二、任务与实施
(一)重点任务
1.完善基础数据。市教育局统筹落实安徽省职业学校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建设工作,2022年8月底前逐步完善。学生实习的企(事)业单位资质由履行企(事)业单位登记监管部门审核接受,确定准入名单。教育行政部门指导职业学校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对拟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实习单位名单并对外公开。校企双方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定实习方案,明确职责要求。职业学校按要求将岗位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录入实习管理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
2.落实三方协议。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按隶属关系指导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协议各方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3.严格实习管理。各职业学校要建设和完善校级实习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对接省、市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实习管理。要明确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并落实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4.恪守红线底线。各职业学校应在学校凯发k8国际提现官网公布《规定》(2021年修订),并发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确保师生全面熟悉和准确把握实习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增强规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中与《规定》不符的问题,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整改,对账销号。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职业学实习单位严格落实《规定》,恪守1个“严禁”、27个“不得”红线,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排查、重点抽查,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等行为并建立违反《规定》实习单位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 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二)实施步骤
1.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7月底前)。职业学校要将实习管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责任制,实习工作分管校长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严格对照《规定》对本校实习工作进行全方位自查,重点查摆是否存在1个“严禁”、27个“不得”底线和红线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帐,明确整改任务,压实整改责任,限期对账销号。各县(区)教育局、市直中职学校要开展实习管理工作自查,并将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和整改方案于7月底前报送市教育局。
2.调研指导阶段(2022年8月底前)。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于8月底前协同开展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调研,指导学校扎实推进《规定》有效落实,采取普遍调查问卷、重点随机抽查、专项工作指导等多种方式督促学校问题整改,依法依规查处违反《规定》行为,切实推动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范化建设。
3.考察评估阶段(2022年9月底前)。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实习管理工作考察评估专家组,对职业学校及实习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认定一批实习管理示范学校(含实习单位)并在全市推广示范。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予以通报,并与中职分类达标示范建设和“双优计划”等项目挂钩,将实习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学校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发展指标。
三、保障与监管
1.协同推进,合力保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结合“五个淮北”建设,细化支持政策,鼓励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五群十链”龙头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财政(国资)部门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业学校实习生按照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银保监部门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城实习单位督促指导,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制定学生实习安全管理相关办法,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将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归集公示,并依法依规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将实习工作组织开展情况纳入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北银保监分局)
2.校企联动,稳步实施。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要形成实习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规范操作、共同推进,确保《规定》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学校与实习单位要科学合理制定实习方案,共同做好实习学生及家长相关政策规定的解读咨询工作,严格规范管理学生实习工作;要定期组织自查,强化日常监管和安全意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确保安全稳定;鼓励支持学校和实习单位将实习环节与工学交替、学徒制、“双元制”、中高职贯通培养等相融合,探索多学期、多学段相结合的实习方式,充分体现实习环节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国资委))
3.督导监管,严肃问责。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学生实习工作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实习安全管理,各部门联动,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督察、市场监管执法等,多形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北银保监分局)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岗位实习情况按要求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第七条 职业学校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应当实地考察评估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第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指导,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方案,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要加强实习前培训,使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熟悉各实习阶段的任务和要求。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第九条 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学校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第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岗位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实习时间由职业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安排,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职业学校应当明确学生实习工作分管校长和责任部门,规模大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生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
职业学校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和完善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实施实习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五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凯发k8国际提现的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十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十八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十九条 在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做好分类管控工作。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一条 实习学生应当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四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实习派出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同步将实习学校、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等信息及时提供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跨省实习数量较大的省份之间,要建立跨省实习常态化协同机制。
实习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将接收省外实习学生的本省实习单位按职责分工纳入本部门实习日常监管体系,将监管发现的有关问题及时告知实习派出省份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并积极协助实习派出省份协调实习所在地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学生实习管理和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整合,推进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七条 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
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得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业学校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方案;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实习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实习单位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实习学生教育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适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高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期间的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公司对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实现学生实习保险全覆盖。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三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可按照规定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投保经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国资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实习工作成效明显的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激励。
第四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对参与学生实习指导和管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和职务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协调落实机制。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并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支持职业学校实习工作成效显著的实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激励和政策支持,对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情况作为职业学校质量监测、办学水平评价、领导班子工作考核、财政性教育经费分配等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和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年度质量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调研和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第四十四条 地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通过热线电话、互联网、信访等途径,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按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进行整改。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给予相应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当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习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在境内岗位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学生实习中介活动或有偿代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其他学校按规定开办的职业教育专业的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文件中,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相关内容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同时废止。